九游体育: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网络九游体育官方网站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三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近日,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从事冷加工糕点(蛋糕)制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食品安全规范的问题:1.专间硬件设施严重缺失:制作冷加工糕点的专间未安装独立空调;未设置独立更衣室或更衣区域;未配备非手触式(感应式、脚踏式或肘动式)洗手、消毒设施。2.“三防”设施不完善:专间及经营场所未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上述行为不符合冷加工糕点制售的法定环境与卫生要求,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冷加工糕点制作专间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逐项整改到位。
本案当事人经营冷加工糕点,专间配套硬件缺失、三防设施不全,违反冷加工糕点卫生操作硬性规范。冷加工糕点极易滋生致病菌,不完善的加工环境会造成糕点微生物污染,极易引发消费者食物中毒。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倒逼经营者规范加工环境,守住食品加工卫生底线。
近日,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假劣肉制品及网络餐饮食品问题整治专班移交线索,依法对辖区某快餐店进行检查。该店在某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后厨实际使用的“思念®黑芝麻汤圆”“快厨®猪肉包”“快厨®虾仁小馄饨”“韭菜鸡蛋饺子”“千味央厨™卡通粉粉百变兔包”等均为预包装食品。然而,该店在平台上对“黑芝麻汤圆”“猪肉小笼包”“兔然心动 豆沙包”“煮水饺”“虾仁小馄饨”等商品的工艺特色栏均标注为“纯手工制作”,与实际使用预包装食品的事实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因病生活确有困难,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合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本案当事人线上售卖预包装食品,却虚假标注为纯手工制作,属于入网经营者公示虚假食品信息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误导消费者作出消费选择,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网络餐饮公平经营秩序。监管部门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减轻处罚,既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彰显规范线上食品信息公示、维护网络餐饮市场诚信经营环境的监管态度。
近日,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轻食餐饮店(无堂食外卖)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在该店操作间操作台上发现已开封半袋金丝肉粉松(生产日期2025年7月12日,保质期8个月),检查时属于拆封、敞口、半袋状态和其他调味料混放在操作台面上;在货架上发现3袋“百利”番茄沙司,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保质期9个月和1袋无谷轻食香辣意面调味酱,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2.该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地面有积水,货架上食材和个人用品混放。3.冰柜内霜过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上述涉案食品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认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丝肉粉松半袋、“百利”番茄沙司3袋、无谷轻食香辣意面调味酱1袋;2.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餐食,且经营场所卫生不达标、食材与个人用品混放、冰柜积霜严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极易导致餐食变质、滋生有害微生物,引发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饮食健康与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依规处置,严厉打击小微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外卖餐饮经营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线索交办,对辖区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线上经营行为开展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该餐饮店营业执照虽正常存续,但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网络餐饮经营准入条件。
当事人为拓展线上客源、开展外卖经营,委托他人代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网店,通过上传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电子材料,规避平台入驻审核,并由受托人负责店铺日常线上运营,当事人按月支付报酬。经查实,该店违法线元。
当事人未取得合法餐饮经营许可,通过伪造资质证件、提供虚假入网信息开展网络餐饮经营,其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伪造资质入网经营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华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
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法定经营许可的前提下,通过伪造餐饮资质、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入驻网络订餐平台,属于典型的入网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逃避事前准入监管,致使线上餐饮经营处于无许可、无监管状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秩序。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移送违法线索,有效震慑网络餐饮资质造假乱象,规范网络订餐行业经营环境。
2026年6月10日,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消费者举报,2026年6月9日该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在蒲城县某餐饮店购买的外卖发现没有食品封签。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监管所立即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已经出餐的外卖未进行封签,执法人员于当日向该餐饮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对外售出的外卖食品未使用食品封签,未落实网络餐饮外卖封签管理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该行为导致外卖食品配送过程缺乏安全保障,易出现食品被污染、拆换、掉落等风险,无法保障餐食安全,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权益。监管部门接诉即办、及时责令整改,督促餐饮商户规范经营,严格落实外卖配送闭环管理,切实守住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六: 华阴市某蛋糕店超许可范围经营冷加工糕点、使用过期烘焙原料及添加剂案
近日,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华阴市某蛋糕店进行网络外卖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1.该店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类糕点制售)擅自从事该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操作间内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荔枝玫瑰水果馅果酱一桶,净重5kg;焙多夫尚嘉装饰造型饼干一包,净含量180克;卡通糖金色一瓶,净含量130克;嘉礼贝馨烘焙装饰糖果一瓶,净含量75克;艾贝儿烘焙装饰糖果一瓶,净含量85克),食品添加剂(顶好彩之黄食品添加剂黄色一瓶,净含量250克;顶好彩之黄食品添加剂亮黑色水一瓶,净含量250克;法采食品添加剂正黑色一瓶,净含量180克;亮典食品添加剂紫色一瓶,净含量250克;法采食品添加剂正红色一瓶,净含量23克;孔雀蓝食品添加剂一瓶,净含量26克;葡萄紫色食品添加剂一瓶,净含量26克;法采果蔬色素食品添加剂可可棕一瓶,净含量38克)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全部过期物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无冷食类食品制售,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结合《渭南市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5版)》食品监管类序号5的要求,故依法不予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81.2元,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1081.2元。
本案当事人超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冷加工糕点,且违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糕点,违反多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超范围经营易出现食品安全管控能力不足、原料加工与储存不规范、从业人员操作不合规、维权溯源难度增加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监管秩序;使用过期原料和添加剂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精准界定违法情形,依规适用裁量规则实施处罚,既落实柔性执法举措,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力规范烘焙行业经营秩序。
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该店在某外卖平台销售的“安井龙虾球”菜品标注主料为龙虾;但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该店用于制作“安井龙虾球”的食品原料中未含有龙虾成分,与菜品标注内容不符。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假充真的行为涉嫌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已将外卖平台菜品标注的主料龙虾修改为鱼糜,规范菜品信息标注。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采取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减轻处罚:1、罚款人民币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6.62元;罚没款项合计人民币3166.62元。
本案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销售菜品时,将鱼糜制品虚假标注含龙虾成分,属于食品以假充真、虚假标注的违法经营行为。该行为误导消费者消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扰乱网络餐饮公平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查处、从轻处置,有效震慑线上虚假经营行为,督促入网餐饮商户诚信合规经营。
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后厨冷藏设备内摆放有已开封的模拟蟹足棒食材,该食材外包装配料表明确标注原料为鱼糜、淀粉、饮用水、魔芋粉等,配料中无蟹肉相关成分。同时,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外卖平台店铺页面,查实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销售含该食材的菜品时,未如实标注食材名称,将“模拟蟹足棒”虚假标注为“蟹肉棒”,线上公示的食材原料信息与实际使用原料严重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菜品时,将鱼糜制作的模拟蟹足棒虚假标注为蟹肉棒,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该行为刻意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破坏网络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整治线上餐饮虚假标注乱象,引导餐饮商户诚信经营,规范网络订餐经营市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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